净零排放目标:尚待定义的“雄心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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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urnavy Canada

今年,净零排放目标的话题突然升温。企业和政府纷纷公布了净零排放的远大目标。

例如,今年6月,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、全球商业气候联盟和科学碳目标倡议组织(SBTi)向私营企业发出行动倡议,呼吁私营公司根据全球温升1.5℃的排放情境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,或者设定不迟于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公开目标。迄今为止,已有104家企业加入了1.5℃商业雄心倡议。 

9,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上,“气候雄心联盟”正式成立。在该联盟中,有59个国家已经表示将在2020年之前扩大行动,提交经过强化的国家自主贡献计划(NDC)。有11个国家已经启动内部进程,以提高减排目标,此外,除了65个国家和欧盟以外,还有10个地区、102座城市、93家企业和12家投资机构,均承诺在2050年之前努力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。 

在媒体端,“净零”一词也被频繁提及,并已成为政界、商界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话题。 

净零排放目标热度上升的原因之一,是这个词本身暗含着采取强有力行动的承诺。这一承诺实际上就是公开承认了减少全球排放的必要性,并且被许多人视为气候领导力的标志。面对气候紧急状态,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采取紧急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。在这种情况下,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日期就成为了衡量气候雄心的一项新指标。 

但是,企业部门的净零排放目标到底是指什么?企业之间对净零排放的定义是否相同? 

有效定义 

净零排放不同于碳中和等其他术语。目前,对于净零排放这一术语的定义,各界还没有达成共识。但这种情况可能将发生变化。在九月份,SBTi倡议组织发布了一份讨论报告《企业通过科学方法实现气候中和》。该报告中提供了对净零排放的有效定义,为企业设定净零排放目标提供了指导。SBTi倡议组织将于马德里召开的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第25次缔约方大会(COP25)上发布该报告的新版本,在新版报告中,SBTi倡议组织会把利益相关者的反馈意见纳入到定义、原则和指导方针(草案)中。 

该报告将企业实现净零排放描述为“达到一种状态,即企业价值链中的活动不会因为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产生净影响。为了达到这种状态,企业需要根据全球温升1.5℃的减排路径减少价值链温室气体排放,并通过适当的碳移除量抵消剩余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影响”。 

主要建议 

净零排放这个术语正在被广泛应用,我们很高兴看到人们为定义它所作出的努力;但若要真正实现净零排放目标,我们还必须拥有足够可靠的最终定义、原则和指导方针。 

我们认为,实现这个目的必须采取更加规范性的方法,明确说明在实现净零排放目标时,允许使用哪些温室气体移除(GGR)方法,以及适合使用这些方法的情境。进一步而言,为确保净零排放目标的意义和可信度,我们认为企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: 

  • 关键定义的区别:在包括“零碳”和“净积极影响”在内的众多相关术语中,对“净零排放”和PAS 2060标准中定义的“碳中和”加以区分,是最有意义的: 

- PAS 2060标准允许碳抵消,而净零排放目标仅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特定形式的温室气体移除 (GGR)。

- PAS 2060标准要求制定碳减排计划(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目标水平),而净零排放要求企业的减排目标必须符合全球温升1.5℃的科学碳目标。 

  • 减排量与移除量的比值:首先,应该最大程度地减少排放,之后使用温室气体移除量补偿任何残余排放量,这一直是负责任碳抵消的关键性原则。对于包括航空业在内的特定行业来说,减少排放无疑更加困难,因此这些行业需要的温室气体移除量比例更高。必须明确哪些是真正“难以脱碳”的排放。 
  • 温室气体移除方法 (GGR):为确保永久性碳封存,应该只允许采用经认证的GGR方法,进行碳排放补偿。有些GGR方法可能比其他方法更可靠。2018年英国皇家学会关于温室气体清除的报告中讨论了各种GGR方法,包括大规模植树造林、生物炭、生物能与碳捕获和封存(BECCS)、直接空气碳捕获/封存(DACCS)和强化风化作用等。但IPCC在《全球变暖升温1.5℃特别报告》中强调,地质碳封存通常比生物碳封存更持久。因此,在确定哪些GGR方法适合对排放量进行补偿时,应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。 
  • 物理边界:一个国家在自身境内进行碳移除或许有一定的意义(如哥斯达黎加提出的部分净零排放目标),但期望绝大多数公司在自身价值链中能够实现碳移除是不切实际的。相反,我们认为,公司将来可以按照目前购买电力可再生能源证书和来源担保的方式,购买GGR证书。 
  • 减排路径:制定净零排放的宏大目标,不仅要考虑实现净零排放目标的日期,同时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,探索最大程度减少累积排放量的路径同样重要。因此,为了支持实现净零排放目标,必须从长远的角度出发,确立科学碳目标轨迹。 
  • 经营模式路径:企业必须向适当的未来经营模式转变,以减少转型风险。例如,在全社会通过电气化等方式向低排放交通运输方式转变的趋势下,通过温室气体移除实现净零内燃机交通运输的方法,不应作为企业的解决方案。 
  • 核算边界:在本文中,可能有必要将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与范围三排放区分开来:例如,国际GGR证书制度可能适用于范围三排放量,但对于范围一和范围二残余排放量,在本地进行处理可能更合适。 
  • 标准化:需要采用公认的核算标准以及统一的GGR核查认证系统。 

基于上述要点,我们对净零排放公司的定义如下: 

净零排放公司将针对其全价值链的排放量,根据全球温升1.5℃的目标,设定并努力实现宏大的科学碳目标。对于难以脱碳的剩余排放量,可以使用经过认证的温室气体移除量进行补偿。 

对于企业而言,净零排放无疑是一个可行的理想目标,但前提是企业需要达成的减排目标,必须符合全球温升1.5℃的科学碳目标,并且仅允许使用特定的温室气体移除量。 

安迪·斯蒂芬斯(Andie Stephens)主持制定了《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产品标准》中的信息和通信技术(ICT)行业指南。他是全球碳测算领域的知名专家,曾参与制定了多项国际标准和欧盟委员会ICT倡议。